(2015)启久民初字第00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刘某与施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施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久民初字第00292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朱玉娟,启东市王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施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施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吕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