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和民三初字第005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辽宁嘉信物流有限公司、鞍山仁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辽宁嘉信物流有限公司,鞍山仁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辽宁天成丰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三初字第00562-1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负责人张庆,系行长。委托代理人张鑫辉,系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云慧,系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辽宁嘉信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来芳。被告鞍山仁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爽。被告辽宁天成丰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桂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诉被告辽宁嘉信物流有限公司、鞍山仁丰农业��展有限公司、辽宁天成丰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价值3000万元的财产。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告辽宁嘉信物流有限公司、鞍山仁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辽宁天成丰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价值3000万元的财产。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蔡 婷审 判 员 邹利利人民陪审员 韩皓宇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