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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象执民字第35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象山华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宁波东联光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象山华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宁波东联光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象执民字第3509-1号申请执行人:象山华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法定代表人:周辞美,该××董事长。被执行人:宁波东联光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法定代表人:陈勇,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象山华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宁波东联光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宁波东联光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象山华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4983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宁波东联光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象山县贤庠镇东风村象山港口工业小区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象国用(2013)第046**)及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无房产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代理审判员 黄 欢代理审判员 郑淑旖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代书 记员 李世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