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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思执行字第26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林钦海与被执行人林再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钦海,林再锋,苏新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思执行字第2608-2号申请执行人林钦海,男,198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现住厦门市湖里区。被执行人林再锋,男,1971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现住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苏新燕,女,汉族,1975年5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安溪县,现住厦门市思明区。申请执行人林钦海与被执行人林再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1日作出(2014)思民初字第456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5月21日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返还借款20万元。本院受理后,依法指定执行员汪超执行。执行期间,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作出(2014)思执行字第2608号执行裁定书,追加苏新燕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执行期间,本院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苏新燕名下位于厦门市思明区湖滨东路77号502室的房产,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中止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思执行字第260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娜彬审 判 员  俞伟强代理审判员  魏松彬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许雅君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