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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阴民初字第00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雷文斌与张栓明、张文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文斌,张栓明,张文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阴民初字第00140号原告雷文斌,男,195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华阴市西北第二合成药厂。被告张栓明,男,现年56岁,汉族,住华阴市岳庙办。被告张文侠,女,195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华阴市卫峪乡。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文斌与被告张栓明、张文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雷文斌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文斌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文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8元,由原告雷文斌负担。审判员  郭宏宁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刘 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