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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商初字第1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朱莉青与陈秀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莉青,陈秀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商初字第1240号原告:朱莉青。被告:陈秀芹。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莉青诉被告陈秀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莉青于2015年4月9日以被告已履行债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莉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已减半),由原告朱莉青负担。审 判 员 穆文好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代书记员 何思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