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商初字第1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朱莉青与陈秀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莉青,陈秀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商初字第1240号原告:朱莉青。被告:陈秀芹。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莉青诉被告陈秀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莉青于2015年4月9日以被告已履行债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莉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已减半),由原告朱莉青负担。审 判 员 穆文好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代书记员 何思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