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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法少民初字第00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敬某某与易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敬某某,易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法少民初字第00236号原告敬某某,男,197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清军,重庆市永川区昌州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易某某,女,197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鲲,重庆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敬某某诉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为了子女愿意改善夫妻关系,已和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敬某某负担。审判员  梁蜀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文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