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法少民初字第00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敬某某与易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敬某某,易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法少民初字第00236号原告敬某某,男,197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清军,重庆市永川区昌州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易某某,女,197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鲲,重庆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敬某某诉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为了子女愿意改善夫妻关系,已和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敬某某负担。审判员 梁蜀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文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