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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1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卢拴柱与尚红军、李海霞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拴柱,尚红军,李海霞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192-1号原告卢拴柱,男,汉族,出生于1947年11月30日。委托代理人刘书定,河南省新密市大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尚红军,男,汉族,出生于1966年3月11日。被告李海霞,女,汉族,出生于1977年9月21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拴柱诉被告尚红军、李海霞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拴柱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双方已自行解决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尚红军、李海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拴柱撤回对被告尚红军、李海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保全费240元,由原告卢拴柱负担。审 判 长  贾松峰代理审判员  翟江涛人民陪审员  赵 帅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韩晓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