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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民终字第04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屠志平与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屠志平,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终字第0459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屠志平,男,1972年6月13日出生。法定代理人何杏英(屠志平之妻),1972年10月3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森,北京市浩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天坛西里*号。法定代表人XX,院长。委托代理人郭文红,女,1966年2月2日出生,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医务处职员。委托代理人王凯戎,北京市言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屠志平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153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屠志平于2015年4月7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屠志平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屠志平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6677元,由屠志平负担5677元(已交纳),由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负担1000元(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至原审法院);二审案件受理费12903元,减半收取,应由屠志平负担6451.5元,因屠志平生活困难,符合免除诉讼费的条件,经其申请,本院决定免除其交纳义务。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白松代理审判员  袁芳代理审判员  王磊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陈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