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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嘉民终字第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张勇文与财纳福诺木业(中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勇文,财纳福诺木业(中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浙嘉民终字第28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勇文。上诉人(原审被告):财纳福诺木业(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惠民街道长江路***号。法定代表人:白涛默,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惠艺,浙江大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勇文为与上诉人财纳福诺木业(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纳福诺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2014)嘉善民初字第19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勇文、上诉人财纳福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林惠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张勇文自2008年9月21日开始到财纳福诺公司工作,先后从事普工、保安。张勇文入职后双方即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2008年12月起,张勇文为财纳福诺公司参加了工伤保险。2011年1月,张勇文被提升为保安领班。2011年5月起,财纳福诺公司为张勇文参加了养老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等。双方于2011年10月1日续签了最近一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17年10月31日。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张勇文的岗位为保安,同时约定了劳动报酬、工资支付方式等其他权利义务。2013年8月28日,财纳福诺公司将张勇文任职部门从人事部调整至总经办,调整前后的职务均为保安领班。2014年7月1日,财纳福诺公司进行人事调整,取消了保安领班一职。2014年8月25日,张勇文因不满财纳福诺公司上述人事调整安排,到财纳福诺公司总经理办公室讨要说法。双方当事人在沟通过程中发生口角并报警,但未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同日,财纳福诺公司依据员工手册相关规定,以张勇文“在公司大吵大闹”,“诽谤、恶意中伤、辱骂他人,毒化公司风气,搅乱主管或他人工作秩序”等为由,对张勇文给予开除处分即解除双方劳动合同。2014年8月27日,张勇文以财纳福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拖欠工资等为由向嘉善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财纳福诺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各项工资待遇等,仲裁委作出善劳仲案字[2014]第0235号仲裁裁决书,驳回了张勇文的全部仲裁请求。一审法院另认定,张勇文在财纳福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4519元;剔除加班费后该数据为每月2256元。2009年9月27日,浙江财纳福诺木业有限公司变更名称为财纳福诺公司。张勇文每月工资中已包含绩效奖金、岗位津贴和加班费。正常工作日中超过8小时以外部分及周六工作期间,财纳福诺公司以张勇文工资(每小时7.53元)150%的标准支付张勇文加班费;周日工作期间,财纳福诺公司以其工资200%的标准支付加班费;法定休假日工作期间,财纳福诺公司以其工资300%的标准支付加班费。张勇文已经领取财纳福诺公司2012、2013年度的年休票各五张,并且通过调休的方式享受了2013年度的四天年休假;张勇文尚未享受2014年度的年休假待遇。2014年10月13日,张勇文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1、财纳福诺公司支付拖欠张勇文的领班岗位津贴工资、领班管理津贴工资、领班绩效津贴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高温补贴共117428元;2、财纳福诺公司支付拖欠张勇文的保安领班公休日加班工资15076.15元;3、财纳福诺公司支付张勇文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4326.04元;4、财纳福诺公司支付张勇文违法漏缴、少缴社会保险造成张勇文的损失26400元;5、财纳福诺公司支付张勇文因违法超时加班,违法不缴及未按张勇文领班工资基数少缴社会保险,不为张勇文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不为张勇文做定期健康检查,趁人之危对张勇文采取威胁欺骗、设套、陷害、报复并实施降薪、调岗、更换工作地点,裁撤领班岗位、职务、部门并拖欠张勇文岗位的领班所有工资及违法解除张勇文劳动合同的一次性工资补偿219000元。财纳福诺公司一审中答辩称,关于张勇文第一项诉请,按照法律规定只有一年时效。张勇文的请求没有任何事实依据。财纳福诺公司按照公司薪酬管理制度,每月向张勇文发放一定金额的岗位津贴和绩效奖金,这点在考勤记录、工资单中都可以体现。张勇文的岗位没有管理津贴。关于年休假工资,张勇文承认财纳福诺公司向张勇文发放过年休票。年休票根据公司规章可以调休、换事假,这是法律允许的。既然财纳福诺公司已经安排调休就无需支付额外年休假工资。关于高温补助,财纳福诺公司一直严格执行相关文件发放高温补助,即室外工作的达到35度以上,室内33度以上时发放高温补助。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张勇文未明确计算方式。财纳福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合法,财纳福诺公司就此举证了光盘及报警、出警记录。光盘的内容明确反映,张勇文带着恶意到财纳福诺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吵闹,声音很大,只差没有动手。经多人劝阻,张勇文仍执意留在总经理办公室,财纳福诺公司方才无奈报警处理。鉴于张勇文存在扰乱公司经营秩序行为,财纳福诺公司根据员工手册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无需支付赔偿金。关于张勇文提到的财纳福诺公司随意调动岗位、变更工作地点、延长工作时间等,不符合事实。张勇文的岗位就是保安,保安领班是职务,本质还是保安,故岗位没变。财纳福诺公司在取消保安领班职务时,强调报酬是不降低的。工作地点也没有改变,只是从大门调整到小门,都是在财纳福诺公司注册地址内工作。张勇文工作期间确实存在很多加班,但是在财纳福诺公司取消领班职务之前,保安所有排班都是张勇文和案外人刘巍巍排的,排班后交由公司相关部门审批。故张勇文加班是为了争取更高工作报酬的自愿行为,财纳福诺公司不存在强迫加班。关于公休日加班工资及赔偿金,财纳福诺公司均按照法律规定,每月向张勇文支付基本工资、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以每小时7.53元为基数进行,平时加班按1.5倍,周六按1.5倍,周日按2倍,节假日按3倍计算。故即使有少发,也只是周六少发了0.5倍。财纳福诺公司愿意支付该部分中未超过两年仲裁时效的部分。关于社会保险费损失、经济损失、一次性补偿,张勇文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财纳福诺公司从2011年7月开始为张勇文缴纳社会保险,张勇文请求的补缴社会保险费已经超出仲裁时效。张勇文也未就其主张的相应损失数额进行举证。综上,除了周六的加班工资,张勇文的其他主张均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请求驳回。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结合本案,通过财纳福诺公司举证的视频资料可以看出,张勇文在财纳福诺公司总经理办公室讨要说法的过程中,情绪较为激动,确实给财纳福诺公司的正常办公秩序造成了一定影响。但张勇文上述行为系因不满财纳福诺公司人事调整所致,事出有因,且财纳福诺公司自认张勇文并未因该事件造成任何人身或者财产损害。故张勇文上述行为尚未达到可由财纳福诺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度,财纳福诺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张勇文在财纳福诺公司的工作年限为2008年9月至2014年8月,故财纳福诺公司应向张勇文支付的赔偿金为54228元(6个月×4519元/月×2)。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一般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者应当及时地行使和维护自身权利。张勇文提出的诉请中,超过劳动仲裁时效的部分,均不予支持。张勇文主张其诉讼请求不应受时效限制,于法不符,其相关意见不予采纳。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财纳福诺公司自2011年起已为张勇文参加了养老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等,故张勇文的第四项诉讼请求依据不足,不予支持。张勇文存在加班的事实,其周六休息日加班期间,财纳福诺公司应按法律规定以不低于张勇文工资200%的标准支付工资报酬,故财纳福诺公司应向张勇文补足其少发的周六加班费。张勇文请求的其他加班费,财纳福诺公司已依法支付,不予支持。根据双方提交的考勤记录,一审法院酌定张勇文每周六工作12小时,每年计算52周。关于加班费的劳动仲裁时效为二年,故财纳福诺公司应支付张勇文加班费4699元(7.53元/小时×0.5×12小时/天×52天×2年)。用人单位因工作需要未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的,应按照劳动者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张勇文在财纳福诺公司工作已满一年但未满十年,依法应享受每年五天的年休假。劳动者就当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自该年的最后一天起二年内申请劳动仲裁,且在计算工资基数时应剔除加班费。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据查,张勇文已领取2012年度年休票五张,且根据财纳福诺公司相关规定年休票可以用于调休,但张勇文未能提供2012年度年休票,故应视为张勇文已经享受该度年休假。故财纳福诺公司应以每天311元(2256元/月÷21.75天×3)的标准支付张勇文5天(2013年1天,2014年按比例折算为4天)的未休年休假工资1555元(311元/天×5天)。根据双方陈述及举证,张勇文每月工资中已包含绩效奖金、岗位津贴。根据张勇文举证的《办公室及车间技管人员绩效奖金管理规定(试行)》,张勇文的绩效奖金需经财纳福诺公司根据相应规则考核后发放,故绩效奖金是否发放、发放多少并非固定。关于财纳福诺公司保安领班一职是否享受、享受多少岗位津贴和管理津贴,张勇文也未能就此充分举证。故张勇文主张财纳福诺公司拖欠其绩效奖金、岗位津贴、管理津贴依据不足,对其相关诉请不予支持。张勇文的其他诉请均依据不足,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财纳福诺公司支付张勇文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4228元、加班费4699元、未休年休假工资1555元,共计60482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二、驳回张勇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财纳福诺公司负担。一审判决宣告后,张勇文、财纳福诺公司均不服。张勇文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岗位津贴、管理津贴、绩效津贴及领班工资损失的赔偿金,《薪资考勤核算规定》可以证明领班岗位津贴、领班岗位管理津贴和领班的绩效津贴是领班岗位工资的重要组成部分。劳动合同、员工异动单和2014年7月1日财纳福诺公司取消张勇文领班岗位的公告,可以确定张勇文的岗位、职位是保安领班。财纳福诺公司没有将保安领班岗位的工资制度和领班岗位的工资详细规定,也未向张勇文公示。财纳福诺公司拖欠张勇文领班岗位工资,具有连续性、不间断性和隐蔽性,不应受到仲裁时效的限制。二、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赔偿金,国家规定调休只能调劳动者之前上过的班,而不是调将来未上过的不确定的班,财纳福诺公司利用未休年休假3倍工资调下一年度未上过不确定的班,只支付单倍工资,是在规避国家制度。财纳福诺公司的年休假制度没有经过民主程序,违反规定。年休假是工资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不应受时效限制。三、高温津贴及赔偿金。浙人社发[2014]94号文件关于调整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如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应该发放6、7、8、9月份的高温津贴,而非按天发放。张勇文是半个月转一次班,虽在室内,但室内并无空调,财纳福诺公司也没有采取措施将工作场所的温度降低到33℃以下,更何况张勇文的工作岗位较机动并不固定,也要时常出去工作,室外的温度更高。高温津贴是领班工资的重要组成部分,财纳福诺公司关于高温补助的相关规定未经过民主程序,也未向张勇文公示,高温津贴不应受时效限制。四、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财纳福诺公司污蔑张勇文闹事,恶意违法解除合同,需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一审对张勇文保安领班职位、岗位的年平均工资认定错误。张勇文的年平均工资应为一审认定的月平均工资4519元/月加张勇文每月保安领班职位、岗位的各项工资。五、公休日加班工资,张勇文提交的5、6、7、8月的考勤制度可以看出财纳福诺公司存在拖欠张勇文的公休日工资,公休日加班工资是张勇文的领班工资的组成部分,不受时效限制。六、社会保险损失赔偿。财纳福诺公司违法漏缴和违法不按张勇文领班岗位的工资基数缴纳社保,应赔偿张勇文的社保经济损失,并且不受时效限制。一审对张勇文的具体工作岗位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二、判令财纳福诺公司支付领班岗位津贴工资、管理津贴、绩效津贴、未休年休假工资、高温补贴117428元;三、判令财纳福诺公司支付张勇文的公休日加班工资15076.15元;四、判令财纳福诺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124326.04元;五、判令财纳福诺公司支付违法漏缴、少缴社会保险,造成张勇文的社保损失26400元;六、判令财纳福诺公司支付违法要求张勇文超时加班,不为张勇文缴纳和违法少缴社会保险,不为张勇文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不为张勇文做定期的健康检查、趁人之危对张勇文采取威胁欺骗、设套、陷害、报复并实施降薪、调岗,更换工作地点,裁撤张勇文领班岗位、职务和拖欠岗位领班工资所有工资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次性工资补偿219000元。针对张勇文的上诉,财纳福诺公司答辩称,一、岗位津贴、管理津贴、绩效津贴、未休年休假工资及高温补贴共计117428元的上诉请求。1、财纳福诺公司已发放张勇文的岗位津贴、绩效奖金。2、《2012年绩效改革试行方案(更新)》附件的《薪资绩效新旧方案对比表》备注中第三项明确:“管理津贴的享受是指具体负责生产一线的品质、人员管控的岗位直接责任人。”张勇文不属于该范围,所以没有管理津贴。《2012年绩效改革试行方案(更新)》第二页备注④明确:非生产车间的领班如叉车领班、仓库领班以及其他领班享受技师1、2、3级,也即该文件中的《津贴绩效等级划分表》其实只是针对生产车间领班,不包括张勇文。张勇文提交的证据表明其对公司的薪资制度是完全明知的,然其从未对获得的实发工资提出过异议,说明张勇文明知并认可其绩效工资金额的。3、财纳福诺公司已经向张勇文发放过年休票,张勇文已经享受了5天年休假的4天,仅有一天年休假未休,财纳福诺公司同意支付这1天的年休假工资。4、高温津贴,张勇文系保安,主要是在室内工作场所工作,且相当一部分时间上夜班,不符合发放高温补贴的标准,公司对符合发放高温津贴的员工依法发放,不存在张勇文所称未支付高温补贴的情形。5、张勇文从2008年入职至今,每天的考勤记录表均有其签字确认,其对公司的薪酬制度是明知且认可的,否则其不可能到现在才提出异议。6、劳动仲裁的时效为一年。退一步讲,即使用人单未支付各种津贴,劳动者应当从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一年内提起劳动仲裁,其请求一年前的各种津贴已经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二、公休日加班工资15076.15元的上诉请求。财纳福诺公司承认周六按1.5倍发放加班工资确实不妥,愿意支付仲裁时效范围内少发的0.5倍加班工资,具体可以按一审判决认定的金额支付。三、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赔偿金124326.04元之请求。财纳福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系基于张勇文严重违纪行为,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无需支付赔偿金。四、关于少缴社会保险造成的社保损失26400元的请求。财纳福诺公司自2011年5月份开始为张勇文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张勇文的该项请求已经超过了一年的劳动仲裁时效,且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该项请求应予驳回。五、关于支付一次性补偿219000元的请求,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财纳福诺公司上诉称,一、财纳福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张勇文原系财纳福诺公司保安,任保安领班一职。2014年7月1日,财纳福诺公司根据公司经营管理现状,对部分职位进行调整,决定取消保安领班一职,原保安领班的部分职责由人事部经理负责,两位保安领班岗位不变,继续在保安岗位工作,且薪资待遇不变。2014年8月25日,张勇文因不满财纳福诺公司上述调整行为,故意跑到财纳福诺公司总经理办公室闹事,且在总经理办公室内吵闹,经多人多次劝阻仍不肯离开,无奈之下,财纳福诺公司只能报警处理,在民警的劝阻下,张勇文才离开总经理办公室。张勇文的上述行为是带有非常明确的目的性,即迫使公司与之解除劳动合同,进而提起本案诉讼。而且上述行为非常恶劣,尽管没有肢体冲突及其他物质损失,但是已经严重影响了总经理办公室工作人员的工作秩序,在全公司范围内造成严重影响。张勇文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严重破坏了公司工作的管理秩序,其行为符合员工手册10.2.3条之规定,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财纳福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系基于张勇文存在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之情形,系依法解除,不存在违法解除情形,无需支付经济赔偿金。如果财纳福诺公司对此类严重扰乱公司管理及工作秩序的行为都无法用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来进行处理,那以后公司将无法正常经营管理,所有员工只要对公司的某个决定有异议,便可以大摇大摆地冲到总经理办公室甚至是董事长办公室进行理论,或者采取静坐的方式表示抗议。《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员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对什么样的情形可以认定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劳动合同法》并没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自己公司的经营管理需要,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明确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形。员工手册10.2.3条规定了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其中10.2.3.6条规定:“相互大吵大闹,诽谤、恶言中伤、辱骂他人,毒化公司风气,扰乱主管或他人工作秩序。”张勇文从2008年9月21日入职到财纳福诺公司,是一名老员工,公司均有将员工手册发放给每一位员工,张勇文应当知道员工手册的内容,其也从来没有提出过异议。所以,鉴于张勇文的行为符合员工手册10.2.3.6条之规定,财纳福诺公司做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无需支付经济赔偿金。二、年休假工资,年休票发放表及考勤记录完全可以证实张勇文已经享受了所有的年休假,一审认定事实错误。张勇文的小时工资为7.53元,一审按照每天311元计算错误。退一步讲,即使存在未休年休假工资,也只需补发2倍工资,而不是3倍,因为其中一倍的工资已在工资中发放。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驳回张勇文有关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诉讼请求。针对财纳福诺公司的上诉,张勇文答辩称,财纳福诺公司违法取消领班岗位,令张勇文到陌生岗位、陌生部门开展陌生工作。在工作期间,张勇文一直没有同意财纳福诺公司这种违法行径。财纳福诺公司违法取消张勇文领班岗位、职务,也迟迟不同张勇文协商,反而更加变本加厉的对张勇文逼迫、伤害,降工资。2014年8月25日,张勇文找单位总经理,即张勇文的最直接主管曾志文,要一个合理的解释。财纳福诺公司不但不给任何的解释,反而报警,污蔑张勇文闹事,民警经了解后认为并非闹事,而是与财纳福诺公司存在劳动争议,建议去劳动局调解,但财纳福诺公司拒绝协调。并以张勇文闹事为由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财纳福诺公司依据员工手册解除劳动合同,而此员工手册的制定未经过民主工会流程,并且财纳福诺公司也没有工会。财纳福诺公司未公示过员工手册,2014年员工手册签收表是财纳福诺公司伪造的。光盘录像中可以看到张勇文并没有作出过激的行为,只是静坐在椅子上等主管给答复,并非是闹事。反而录像中可以看出财纳福诺公司的员工还要殴打张勇文。二审中,张勇文提供以下证据:1、张勇文刷漆照片和工作场所边上有蛇出没的照片一组,用以证明财纳福诺公司非法裁员,逼迫其去刷油漆。财纳福诺公司质证称,照片内容系张勇文自导自演,且刷漆本身属于保安的工作。本院认证意见为,上述证据无法证明张勇文所主张的事实。2、《2012年绩效改革试行方案》一份,用以证明领班岗位津贴、管理津贴、绩效工资。财纳福诺公司质证称,对方案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在方案的第13条明确了绩效工资计算公式。本院认证意见为,对真实性予以确认。财纳福诺公司二审中未提供新的证据。张勇文对一审认定的事实提出以下异议:1、其岗位、职位、职务都是保安领班,且2014年7月1日,财纳福诺公司取消了保安领班岗位、职位、职务;2、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劳动报酬;3、其没有收到过员工手册;4、其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是7300元,且没有收到过工资条,不知道财纳福诺公司有没有给其发放加班费,其从内部拿到工资条后才发现只发计时工资,没有各种津贴;5、年休票是收到了,但不是张勇文去拿的,而是公司让别人带给张勇文的。财纳福诺公司对一审认定的事实提出以下异议:1、张勇文来总经理办公室吵闹,虽然没有造成人身损害,但财产损害是肯定发生的,因当天总经理办公室、人事部门的十几个人一起劝说张勇文半个多小时,半个多小时没有进行工作,必然造成了财产损失。2、张勇文领取的2013年度年休票是指2013年9月至2014年9月期间的年休票,故2013年9月至2014年9月,张勇文已经享受了四天的年休假,仅剩一天没休。经查,有关张勇文的异议,异议1,劳动合同中约定:张勇文的岗位为保安;员工异动单载明:异动前后张勇文的职务均为保安领班。故一审认定张勇文2011年1月起担任保安领班职务及财纳福诺公司于2014年7月1日取消保安领班一职正确。异议2,《劳动合同》“工资待遇”部分载明:工资形式为计时,张勇文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1160元。故张勇文该节异议与事实不符。异议3,财纳福诺公司一审中提供了员工签收表一份,用以证明其已向张勇文送达了员工手册。但一审对该证据真实性并未予以确认,故一审本就未认定张勇文收到过员工手册。异议4,涉及本案争议焦点,本院将在判决理由部分予以阐述。异议5,与本案争议焦点无涉。有关财纳福诺公司的异议,异议1,财纳福诺公司未举证证明财产损失的数额,其主张以推论方式认定事实的异议不成立。异议2,该项异议无证据证明,异议不成立。本院认定的其他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有关工资问题,1、加班工资,根据法律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用人单位应按不低于200%的工资标准支付报酬。其中周日加班费,财纳福诺公司已按规定支付。周六加班费,财纳福诺公司按张勇文基本工资的150%支付,不符合法律规定,故财纳福诺公司应补足周六加班工资的0.5倍。《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故加班工资的仲裁申请时效期间为两年,一审计算张勇文两年的加班工资正确。2、未休年休假工资,年休假的“年度”一般指公历年,财纳福诺公司称张勇文领取的是2013年9月至2014年9月的年休票,在2013年9月至2014年9月期间,张勇文享受了四天的年休假,仅剩一天年休假未休。但财纳福诺公司对此未举证证明,本院不予采信。未休年休假工资按职工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折算成日工资后计算。财纳福诺公司有关未休年休假工资按基本工资计算的请求,不予支持。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括劳动者正常上班期间已发放的工资。张勇文主张其未休年休假工资为2028元(6年×5天×67.6元),张勇文请求按照67.6元计算,未超过本院核定的日工资标准,本院予以照准。张勇文2013年度未休年休假1天,2014年度未休年休假4天,故张勇文未休年休假工资为338元(67.6元/天×5天)。张勇文有关未休年休假工资的上诉理由理据不足。3、高温津贴,张勇文作为保安领班,财纳福诺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已采取措施将温度降到33℃以下或已按规定支付了高温津贴,故张勇文要求财纳福诺公司按每月150元,每年4个月发放高温津贴的请求应予支持。但高温津贴的仲裁时效为两年,故张勇文的高温津贴为1200元(150元/天×4天×2)。4、管理津贴,《薪资绩效新旧方案对比表》备注中载明,管理津贴的享受者是指具体负责生产一线的品质、人员管控的岗位直接责任人。张勇文原属于保安领班,不属于享受管理津贴人员范围,其要求支付管理津贴的请求,不予支持。5、岗位津贴、绩效奖金,财纳福诺公司已支付张勇文相应的岗位津贴、绩效奖金,张勇文主张财纳福诺公司未足额支付,但未充分举证证明,本院不予采信。6、漏缴、少缴社会保险的经济损失,补缴养老保险请求适用一年仲裁时效,张勇文请求财纳福诺公司赔偿2011年6月前未缴纳养老保险的经济损失,不予支持。7、张勇文有关一次性工资补偿及加付赔偿金等请求,依据不足,不予支持。有关经济赔偿金问题,1、财纳福诺公司是否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财纳福诺公司称张勇文到总经理办公室闹事,其依据员工手册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认为,双方对人事调整产生纠纷,在沟通过程中发生争执,双方本应妥善解决。张勇文到领导办公室反映情况未有过激行为,也未给财纳福诺公司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等严重后果,财纳福诺公司作出开除决定,依据不足,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依法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赔偿金的月工资按应得工资计算,包含财纳福诺公司应补足的加班工资、高温津贴。张勇文劳动合同解除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4764.79元[(54228元+4699元/2+1200元/2)/12月]。张勇文自2008年9月至2014年8月在财纳福诺公司工作,根据法律规定赔偿金应计算6个月。故财纳福诺公司应支付张勇文赔偿金57177.48元(4764.79元/月×6月×2)。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基本正确,但适用法律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2014)嘉善民初字第1961号民事判决;二、财纳福诺木业(中国)有限公司支付张勇文加班费4699元、未休年休假工资338元、高温津贴1200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7177.48元,共计63414.4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三、驳回张勇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财纳福诺木业(中国)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张勇文、上诉人财纳福诺木业(中国)有限公司各负担5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刘 坤代理审判员  陈海滨代理审判员  周 倩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苏 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