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旌民初字第16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姜佳瑶与姜弟荣、李德苹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旌民初字第1663号原告:姜佳瑶。委托代理人:贺洪祥。被告:姜弟荣。被告:李德苹。本院在审理原告姜佳瑶与被告姜弟荣、李德苹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姜佳瑶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佳瑶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佳瑶撤回起诉。本案免征收案件受理费。代理审判员 杨永胜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田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