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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民初字第30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泰安市圣殿工贸有限公司与宁阳县石桥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用益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安市圣殿工贸有限公司,宁阳县石桥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案由

用益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初字第3047号原告泰安市圣殿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殿公司),住所地宁阳县茅庄工业园。被告宁阳县石桥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石桥建筑公司),住所地宁阳县石桥村。本院在审理原、被告用益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允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圣殿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士伟审 判 员  刘晴晴人民陪审员  宿正文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胡 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