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含民二初字第00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谷和清与范后才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和清,范后才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含民二初字第00344号原告:谷和清,男,1965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含山县。委托代理人:汤自长。被告:范后才(曾用名范厚财),男,195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含山县。原告谷和清诉被告范后才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谷和清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谷和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谷和清负担。审判员 董 卫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胡晓云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