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雅执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刘皓申请执行黄明强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皓,黄明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雅执字第26-1号申请执行人刘皓,男,汉族,生于1974年8月23日,住四川省巴中市。委托代理人张磊,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黄明强,男,汉族,生于1956年5月6日,住四川省宝兴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巴中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月27日作出(2012)巴仲裁字第008号裁决书,依法受理刘皓申请执行黄明强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黄明强在四川省宝兴县中杨汉白玉矿有限公司有股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黄明强在四川省宝兴县中杨汉白玉矿有限公司享有的股权。二、冻结期限一年。冻结期限内不得擅自处分被冻结的股权。冻结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耿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张文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