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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无民一初字第009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安徽华峰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周方民、曹永霞、周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华峰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周方民,曹永霞,周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一初字第00928号原告:安徽华峰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法定代表人:范先义,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周方民,男,汉族,无为县人,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被告:曹永霞,女,汉族,无为县人,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被告:周婕,女,汉族,无为县人,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华峰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方民、曹永霞、周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华峰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华峰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安徽华峰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亮群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杨 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