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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东民三初字第5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韩亚枫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钢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东民三初字第556号原告:韩亚枫,男,汉族。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钢支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负责人:丁萍,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贾龙飞,辽宁金科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韩亚枫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钢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亚枫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钢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在人民法院判决前提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亚枫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钢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亚枫承担。审 判 员  于 璐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董晓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