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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民初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陈振华与济南金盾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振华,济南金盾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民初字第252号原告陈振华,男,汉族,居民,住商河县。委托代理人董玉红,山东撼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金盾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商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振华与被告济南金盾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振华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济南金盾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振华撤回对被告济南金盾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振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仇忠浩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张廷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