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黑高民申二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伟林、杨志帼与哈尔滨市第一建工程公司、杨民,李美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伟林,杨志帼,哈尔滨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杨民,李美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黑高民申二字第4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伟林。委托代理人:孔燕。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志帼。委托代理人:孔燕。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哈尔滨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敬文。委托代理人:蔡庆治。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民。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李美薇。再审申请人伟林、杨志帼因与被申请人哈尔滨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市建一公司)、杨民,李美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哈民四商终字第1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伟林、杨志帼申请再审称:1.市建一公司与杨民签订的转包合同系内部承包合同,属无效合同,市建一公司作为该工程的发包方,应承担合同无效所导致的责任和后果。2.市建一公司在原审中所提供的84份付款凭证、6份判决书、调解书,其中包含给付再审申请人的10万元人工费,能够证明其已实际承接杨民借款或欠款的还款责任。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杨民在承包市建一公司所承建的“松北美丽花园住宅小区”过程中,向伟林、杨志帼借款并为二人出具了借据,杨民与伟林、杨志帼之间借款事实存在。伟林、杨志帼申请再审主张杨民失踪后市建一公司已实际承接了杨民借款和欠款的还款责任,但其所举示证据不充分,不能证实其主张。关于杨民与市建一公司所签订转包合同性质问题。因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调整的是杨民与伟林、杨志帼之间借贷关系,至于杨民是否具有承包人资质,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不属本案审查范围。原判决驳回伟林、杨志帼要求市建一公司偿还借款的请求并无不当。综上,伟林、杨志帼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伟林、杨志帼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东兴代理审判员 陈春雷代理审判员 赵洪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刘丽佳第2页共4页第1页共2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