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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民终字第03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北京电信通畅达信息有限公司与北京天坛万程酒店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天坛万程酒店有限公司,北京电信通畅达信息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终字第032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天坛万程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天坛路89号。法定代表人王全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吕峰,男,1969年1月8日出生,北京天坛万程酒店有限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王毅飞,女,1981年11月5日出生,北京天坛万程酒店有限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电信通畅达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同济中路10号4幢101-2。法定代表人张光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辉,男,1986年12月14日出生,北京电信通畅达信息有限公司公司职员。上诉人北京天坛万程酒店有限公司因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148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北京天坛万程酒店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北京天坛万程酒店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北京天坛万程酒店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76元,由北京天坛万程酒店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7日内交至原审法院);二审案件受理费76元,由北京天坛万程酒店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蔚林代理审判员  赵胤晨代理审判员  何江恒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贯志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