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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法民初字第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2015)华法民初字第389号,原告魏忠銮与被告伍致江,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忠銮,伍致江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法民初字第389号原告魏忠銮,女,1969年8月21日生,汉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农民,住XX瑶族自治县沱江镇阳华田村6组。公民身份号码:432926196908211740。被告伍致江,男,1970年9月21日生,汉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农民,住XX瑶族自治县沱江镇阳华田村6组。公民身份号码:43292619700921001X。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忠銮诉被告伍致江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魏忠銮于二0一五年四月九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忠銮经亲朋好友相劝,再给被告伍致江改正的机会,撤回对被告伍致江的离婚起诉,是原告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忠銮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魏忠銮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李木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赖韵艳本案所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