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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2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赵永江诉青岛鼎业湘韵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永江,青岛鼎业湘韵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2037号原告赵永江,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胶南市。被告青岛鼎业湘韵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宋鹏,经理。原告赵永江诉被告青岛鼎业湘韵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给予原告赵永江、被告青岛鼎业湘韵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相应的举证期限,并送达了开庭传票,但是到开庭时,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依法申请延期开庭;被告亦未到庭。本院认为,原告赵永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且被告青岛鼎业湘韵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亦未提起反诉,本案应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永江负担。审判员  刘德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邢贞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