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8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8-29
案件名称
原告谢文与被告李文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文,李文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初字第875号原告谢文,住平泉县。委托代理人贾文轩,平泉县滨河法律维权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文义,住平泉县。委托代理人吴海江,河北华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谢文与被告李文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桂红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文和委托代理人贾文轩、被告李文义和委托代理人吴海江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8月至11月期间,被告雇用原告在建筑工地干活,共干4个月。干完活后,被告说没钱发工资,于2013年5月6日给原告打欠条一张:今欠谢文2012年8月至11月4个月工资贰万五千五百元整(¥25500.00元)欠款人李文义。2013年被告给付原告1000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没钱为由拒不给付。现要求被告给付工资155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经核对账目,原告代为支取的100000.00元工程款至今未给付被告,所以被告不欠原告15500.00元钱,原告尚欠被告85000.00元,请法庭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对原告欠被告的100000.00元被告将另行起诉。本案在审理的过程中,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当庭举示如下证据:2013年5月6日被告亲笔打欠条一张(原件)。被告的质证意见,对欠条认可,内容是谢文写的,名字是被告自己签的。被告为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在举证期限内提交并当庭举示如下证据:1、2012年8月-12月工资表五张(复印件),证明被告承包上河新城工程时所有工人工资为418264.50元,工资表上显示原告工资总计40000.00元,扣除饭费及已经支取的现金,还欠原告工资25500.00元,后朱悦(即原告所说的朱月)代被告还10000.00元,尚欠15500.00元;2.被告从朱悦处支款的支款条一张(复印件);3.原告代被告从朱悦手支取工程款100000.00元的支款条一张(复印件当庭与原件核对无误);4.证人朱某某的证明一份(复印件当庭与原件核对无异)。原告的质证意见,证据1、2、3、4与本案事实无关;证据3支条是2012年9月份支取的,被告给原告打欠条的时间为2013年5月6日,说明被告还是欠原告钱,否则也不会在支条后再给原告打欠条;证据4证人未出庭作证,证据不符合法律规定。证据的分析与认定,被告对原告所举证据认可,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所举证据1、2为复印件,证据4证人未出庭作证,证据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信。原、被告双方对原告支取的工程款用途存在争议,被告庭审中称关于原告所打支条的工程款将另行起诉,对被告所举证据3本院不予认定。根据本院对上述证据的分析及认定,并结合当事人的陈述,确认如下事实:被告李文义曾承包承德市上河新城建筑工程,2012年8月至11月期间,原告在被告的工地工作四个月,被告支付原告部分工资。后被告给原告打欠条一张,内容为:“今欠到谢文2012年8月至11月份4个月工资贰万伍仟伍佰圆整¥25500.00元整上河新城S1S2E17#楼欠款人李文义2013年5月6日。”2013年被告给付原告工资款10000.00元,下欠15500.00元至今未还。庭审结束后,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给付工资款15500.00元的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在被告工地工作,被告应及时支付原告工资,被告拖欠原告工资有被告所打欠条为证,且被告对欠条认可,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工资款15500.00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文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谢文工资款15500.0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8.00元减半收取94.00元,由被告李文义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交纳二审上诉费188.00元)。审判员 李桂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刘建荣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