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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内调确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连小兰与曲胜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连小兰,曲胜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内调确字第6号申请人连小兰,女,汉族,市民。申请人曲胜强,男,汉族,农民。本院于2015年4月9日受理了申请人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依法由审判员朱平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连小兰、曲胜强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4月9日经定西市安定区内官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曲胜强自愿当即偿还连小兰借款400元。经审查,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连小兰、曲胜强关于民间借贷纠纷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朱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白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