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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平民初字第01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平民初字第01269号原告朱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张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彭新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李 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