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平民初字第01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平民初字第01269号原告朱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张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彭新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李 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