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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一初字第015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太和县昌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洪安振、杨莉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和县昌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洪安振,杨莉,洪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1526号原告:太和县昌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和县。组织机构组织代码:55329210-3法定代表人:魏海云,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戚利建。被告:洪安振,男,1973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太和县。被告:杨莉,女,1973年12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太和县。被告:洪振,男,1978年8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太和县。原告太和县昌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洪安振、杨莉、洪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因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高鹏飞代理审判员  马治国人民陪审员  姚 磊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方帅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