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一初字第015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太和县昌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洪安振、杨莉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和县昌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洪安振,杨莉,洪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1526号原告:太和县昌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和县。组织机构组织代码:55329210-3法定代表人:魏海云,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戚利建。被告:洪安振,男,1973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太和县。被告:杨莉,女,1973年12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太和县。被告:洪振,男,1978年8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太和县。原告太和县昌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洪安振、杨莉、洪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因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高鹏飞代理审判员 马治国人民陪审员 姚 磊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方帅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