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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民特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陈悦生与王琦实现担保物权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悦生,王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特字第6号申请人陈悦生,男,1965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委托代理人孙洪学,内蒙古昭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琦,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查申请人陈悦生与被申请人王琦担保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陈悦生在案件审查过程中自愿撤回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陈悦生撤回申请。案件受理费50元,邮寄送达费40元,合计90元(申请人已预交),由申请人陈悦生负担。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侯丽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