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民初字第0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刘某与茅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茅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民初字第0891号原告刘某,农民。被告茅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茅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刘家合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王 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