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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鹿执民字第16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7-01-13

案件名称

浙江温州鹿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屿支行与张明斌、黄丹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温州鹿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屿支行,张明斌,黄丹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鹿执民字第169-2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温州鹿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屿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双屿镇泰力路11号,组织机构代码:77825383-4。负表人:叶武,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张明斌,男,1973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被执行人:黄丹峰,男,1976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关于申请执行人浙江温州鹿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屿支行与被执行人张明斌、黄丹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温州各大银行无存款余额。被执行人黄丹峰名下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小南路国盛大楼1号楼403室(所有权证号:331517)的房产己抵押给交通银行黎明支行,由长兴县人民法院首封,本院依法轮候查封(查封期限至2017年1月27日),正由本院他案处置中,所需时间较长。被执行人黄丹峰名下浙C×××××东风标致牌轿车(车辆识别号:LDC923L2360415401)己由本院依法查封(查封期限至2017年4月8日),因涉案车辆下落不明,无法实物查扣。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必须在查封有效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导致不利法律后果,要自行承担。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截止2015年4月9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150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黄丹峰名下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小南路国盛大楼1号楼403室的房产正由本院处置中,所需时间较长。申请执行人对本案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没有异议,故本案可先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鹿执民字第16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助理执行员  潘奇特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郑 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