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蒙民一初字第01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01
案件名称
李玉与蒙城龙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蒙城龙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一初字第01235号原告:李玉,女,汉族,1976年8月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郑兆如,男,1948年2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胡金同,系蒙城县三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蒙城龙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艳阳,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诉被告蒙城龙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亚锋撤回对被告蒙城龙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玉负担。审判员 柳红玲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李慧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