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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市刑执减字第8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姜新弟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姜新弟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市刑执减字第806号罪犯姜新弟,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监狱服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16日作出(2007)佛刑一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姜新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20日作出(2007)粤高法刑一终字第2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6年7月31日起至2019年7月30日止),2007年10月16日入监狱服刑。2009年12月17日、2012年5月21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二次,共减刑二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4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2016年9月28日止)。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监狱于2015年3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认定,罪犯姜新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奖励分135.5分,确有悔改表现。根据法律规定,建议本院对罪犯姜新弟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认定的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登记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罪犯小组评议记录和管教民警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姜新弟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姜新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十九日,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闭燕华审判员  张 黎审判员  农克新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于晓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