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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1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张学文与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学文,张培同,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1115号原告:张学文,男,198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王婷婷,197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青岛黄岛大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黄岛区。被告:张培同,男,1975年9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小港二路**号*号楼*楼*******室。负责人:罗卫委托代理人:毕善亮,,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员工。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张学文诉被告张培同、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学文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张培同、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学文撤回对被告张培同、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学文承担。审判员  江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张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