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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岳民初字第28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原告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蒋华、蒋远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蒋华,蒋远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岳民初字第2889号原告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四川省安岳县岳阳镇北大街川主巷3号。法定代表人杨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强,系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被告蒋华,男,汉族,农民。被告蒋远德,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蒋华、蒋远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50元,由原告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樊    宗    华审 判 员 杨         琼代理审判员 刘辉二0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