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岳民初字第28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原告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蒋华、蒋远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蒋华,蒋远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岳民初字第2889号原告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四川省安岳县岳阳镇北大街川主巷3号。法定代表人杨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强,系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被告蒋华,男,汉族,农民。被告蒋远德,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蒋华、蒋远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50元,由原告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樊 宗 华审 判 员 杨 琼代理审判员 刘辉二0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