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执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鲁省春与长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王守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省春,长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49号申请执行人:鲁省春,男,汉族,1973年4月21日生,农民,住辽宁省铁岭县。被执行人:长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法定代表人:王永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守国,男,汉族,1963年6月10日生,住长春市宽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鲁省春与被执行人长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王守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长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给付88000元,申请执行人已全部领走。现申请执行人提出放弃剩余债权,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14)永民一初字第6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樊明鑫审 判 员 于洪军助理审判员 武 爽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张敏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