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互民初字第8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殷某某诉代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互助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某某,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互民初字第882号原告:殷某某,女,汉族,1984年3月4日出生。被告:代某某,男,汉族,1985年1月1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殷某某与被告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殷某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殷某某申请撤诉是在案件的判决宣告前自愿提出的,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永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蔡有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