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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互民初字第8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殷某某诉代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互助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某某,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互民初字第882号原告:殷某某,女,汉族,1984年3月4日出生。被告:代某某,男,汉族,1985年1月1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殷某某与被告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殷某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殷某某申请撤诉是在案件的判决宣告前自愿提出的,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永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蔡有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