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微执字第3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薛某与微山县夏镇爱国小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某,微山县夏镇爱国小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微执字第386-1号申请执行人薛某。被执行人微山县夏镇爱国小学。法定代表人闵勇。申请执行人薛某与被执行人微山县夏镇爱国小学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微山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3)微民初字第82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微山县夏镇爱国小学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微山县夏镇爱国小学的收入506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儒英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孙雨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