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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苍溪民初字第1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苍溪民初字第1020号原告李某,女,生于1991年5月11日,汉族。委托代理人马健,苍溪县五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男,生于1982年9月20日,汉族。委托代理人陶家福,苍溪县汉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女,生于1964年7月15日,汉族。系被告姑母。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田   里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田蕊(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