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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碑执字第004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寇燕妮与被执行人闫迟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寇燕妮,闫迟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碑执字第00487号申请人:寇燕妮,女,197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海军,陕西大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闫迟情,男,1973年3月12号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寇燕妮与被执行人闫迟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已向申请人支付诉讼费及鉴定费2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第(2014)碑民初字第04337号民事调解书主文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崔春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李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