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033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龚晓洪与韦会平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晓洪,韦会平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3377号原告龚晓洪,男,196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刘文,重庆中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韦会平,女,1976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晓洪与被告韦会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龚晓洪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龚晓洪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晓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交纳4400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原告已预交7420元),由原告龚晓洪负担。审判员 王竞悦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游华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