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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揭榕法民一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陈某塔与廖某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塔,廖某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全文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揭榕法民一初字第44号原告陈某塔。委托代理人周俊锋,广东榕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某辉。原告陈某塔与被告廖某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被告廖某辉需公告送达,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本院认为,本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被告廖某辉需公告送达,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本案不宜适应简易程序审理,依法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郑丽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代书 记员  郑子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