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揭榕法民一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陈某塔与廖某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塔,廖某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全文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揭榕法民一初字第44号原告陈某塔。委托代理人周俊锋,广东榕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某辉。原告陈某塔与被告廖某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被告廖某辉需公告送达,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本院认为,本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被告廖某辉需公告送达,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本案不宜适应简易程序审理,依法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郑丽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代书 记员 郑子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