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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夏执字第10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宁夏华春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袁阿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夏华春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袁阿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夏执字第1039-2号申请执行人宁夏华春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宁夏永宁县。法定代表人陈晓辉,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袁阿荣,男,195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现住址不详。申请执行人宁夏华春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袁阿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438502.35元,执行费6478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袁阿荣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本院依法提取被执行人袁阿荣在宁夏煤炭基本建设有限公司债权100000元,并对其采取拘留强制措施。现查明,被执行人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夏民商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儒峰审判员  魏 强审判员  李 英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宁 波第1页共2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