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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一法东民一初字第9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黄小华与王东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一法东民一初字第951号之一原告黄小华。委托代理人李连明、张舒,分别系广东智捷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被告王东亮。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小华诉被告王东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告王东亮相应价值人民币280000元的财产,案外人丘育华以其所有的位于东莞市东城区立新光大花园金翠苑2栋B座208号房屋(房产证号:02××65)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丘育华名下的位于东莞市东城区立新光大花园金翠苑2栋B座208号房屋(房产证号:02××65)。二、查封、扣押、冻结被告王东亮相应价值人民币28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方敬萍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张 恒第1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