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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龙刑初字第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晏某甲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晏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宝法龙刑初字第501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晏某,男,汉族,住湖北省孝昌县。因涉嫌诈骗于2014年11月19日被羁押,2014年11月20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2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深宝检公一刑诉(2015)6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晏某涉嫌诈骗罪,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被告人同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晏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自2009年底开始,被告人晏某在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岗区等多家不同的手机专卖店内,利用伪造或真实的身份证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手机,事后拒不还款,以此方式进行诈骗活动。现已查明的犯罪事实如下:1、2009年12月10日,被告人晏某用其本人身份证在深圳市龙华新区清湖社区清湖村综合大楼恒波手机店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一部步步高手机(价值人民币1698元),后晏某一直未还款。直至2011年5月,晏某家属代其还清欠款。2、2010年4月10日,被告人晏某用其本人身份证在深圳市龙华新区龙观璐煜丰花园广场龙华高科国际电子城一手机店内,采用上述相同作案方式申购一部步步高手机。因审核未通过,该次作案未能得逞。3、2012年9月4日,被告人晏某使用张某的身份证在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章阁塘前志扬大道广深联通讯店采用上述相同作案方式购买一部三星手机(价值人民币2988元)。其本人先行支付人民币900元,由第三方机构代付人民币2088元。晏某在取得手机后,一直未还款。4、2012年9月10日,被告人晏某使用万端康的身份证在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章阁塘前志扬大道广深联通讯店采用上述相同作案方式购买一部三星手机(价值人民币2600元)。其本人先行支付人民币700元,由第三方机构代付人民币1900元。晏某在取得手机后,一直未还款。5、2013年2月6日,被告人晏某使用刘某甲的身份证在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同胜社区同富裕工业园13栋1层中华城数码器材店采用上述相同作案方式购买一部华为手机(价值人民币1899元)。其本人先行支付人民币300元,由第三方机构代付人民币1599元。晏某在取得手机后,一直未还款。6、2013年3月2日,被告人晏某使用李某的身份证在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松元厦社区恒波手机店采用上述相同作案方式购买一部三星手机(价值人民币2399元)。其本人先行支付人民币500元,由第三方机构代付人民币1899元。晏某在取得手机后,一直未还款。7、2013年7月12日,被告人晏某使用钟某的身份证在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松和社区海亿通手机店采用上述相同作案方式购买一部三星手机(价值人民币1699元)。其本人先行支付人民币200元,由第三方机构代付人民币1499元。晏某在取得手机后,一直未还款。8、2013年7月13日,被告人晏某使用职文昆的身份证在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办事处景龙社区嘉联手机店采用上述相同作案方式购买一部三星手机(价值人民币1698元)。其本人先行支付人民币200元,由第三方机构代付人民币1498元。晏某在取得手机后,一直未还款。9、2013年9月6日,被告人晏某使用何某的身份证在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金源腾达中诺手机店采用上述相同作案方式申购一部三星手机。因审核未通过,该次作案未能得逞。10、2013年9月7日,被告人晏某使用胡某的身份证在深圳市龙华新区富康广场飞宇手机店采用上述相同作案方式购买一部三星手机(价值人民币1799元)。其本人先行支付人民币300元,由第三方机构代付人民币1499元。晏某在取得手机后,一直未还款。11、2013年12月10日,被告人晏某使用何某的身份证在深圳市龙岗区布吉坂田飞宇手机店采用上述相同作案方式购买一部三星手机(价值人民币1799元)。其本人先行支付人民币200元,由第三方机构代付人民币1599元。晏某在取得手机后,一直未还款。12、2014年9月1日,被告人晏某使用赫亮的身份证在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福民新丰手机店采用上述相同作案方式购买一部OPPO手机(价值人民币2498元)。其本人先行支付人民币498元,由第三方机构代付人民币2000元。晏某在取得手机后,一直未还款。13、2014年9月9日,被告人晏某使用刘某乙的身份证在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广深联通讯店采用上述相同作案方式申购一部小米手机。因审核未通过,该次作案未能得逞。14、2014年9月29日,被告人晏某使用蔡某的身份证在深圳市龙华新区嘉联手机店店采用上述相同作案方式申购一部小米手机。因审核未通过,该次作案未能得逞。15、2014年10月17日,被告人晏某使用熊某的身份证在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章阁塘前志扬大道广深联通讯店采用上述相同作案方式购买一部小米手机(价值人民币2488元)。其本人先行支付人民币400元,由第三方机构代付人民币2088元。晏某在取得手机后,一直未还款。16、2014年11月13日,被告人晏某使用黄某的身份证在深圳市龙岗区坂田新丰大手机店采用上述相同作案方式申购一部小米手机。因审核未通过,该次作案未能得逞。2014年11月19日,被告人晏某使用邱金的身份证在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汇诚通讯手机店申购一部小米手机时,被工作人员发现并报警。公安机关接报后立即赶往案发现场,将晏某抓获归案。晏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上述事实,被告人晏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经当庭质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晏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晏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晏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9日起至2016年2月18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黄  耀  东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黄  永  国书记员 谢净愚(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