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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花民初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万大勇与昆山立烽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大勇,昆山立烽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花民初字第00010号原告万大勇。委托代理人赵玉岸。被告昆山立烽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231027-6,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开发区蓬朗六时泾路西侧洪湖路北侧。法定代表人汤月平,该公司总经理。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此系当事人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义务,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大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勇人民陪审员  郭静芳人民陪审员  陆 芳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季静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