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迎民一初字第004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陈班本与王文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班本,王文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迎民一初字第00439号原告:陈班本,男,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被告:王文丹,男,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庆市菱湖南路553号。原告陈班本与被告王文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立案,同时向原告陈班本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限原告陈班本在接到本通知后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陈班本逾期仍未缴纳。据此,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 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吴秀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