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芗民催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福建省漳平市九鼎氟化工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福建省漳平市九鼎氟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芗民催字第2号申请人福建省漳平市九鼎氟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平市芦芝乡。法定代表人喻鼎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邓达,男,福建省漳平市九鼎氟化工有限公司员工,住漳平市菁城街道。申请人福建省漳平市九鼎氟化工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2月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福建省漳平市九鼎氟化工有限公司持有的票据号码31400051/22248725银行承兑汇票遗失,票据金额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出票日期2013年9月10日,到期日2014年3月10日,出票人聚善堂(福建)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漳州市聚善堂药业有限公司,持票人即申请人,出票行漳州农商银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福建省漳平市九鼎氟化工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林飞明审 判 员 梁惠娜代理审判员 曾陈斌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林 瑄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