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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3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冯瑞华诉韩小利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309号原告冯某某,女,197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平舆县。被告韩某��,男,197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平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诉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韩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冯某某负担。审判员  魏志宏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邵 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