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3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冯瑞华诉韩小利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309号原告冯某某,女,197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平舆县。被告韩某��,男,197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平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诉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韩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冯某某负担。审判员 魏志宏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邵 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