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邑民初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原告王琪与被告四川众合天成贸易有限公司、成都市红河谷酒业有限公司、李昭、杨世元、任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琪,四川众合天成贸易有限公司,成都市红河谷酒业有限公司,李昭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邑民初字第218号原告王琪,女,1971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四川众合天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上安镇昌盛村5组41。法定代表人李昭。被告成都市红河谷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上安镇昌盛村五组。法定代表人黄国清。被告李昭,男,198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公民身份号码。杨世元,男,1968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公民身份号码。任平,男,197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琪与被告四川众合天成贸易有限公司、成都市红河谷酒业有限公司、李昭、杨世元、任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杨世元下落不明,本院需向杨世元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黄友春代理审判员 严睿劼人民陪审员 杨 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韩沁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