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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文宝民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赵会民与于艳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会民,于艳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宝民初字第68号原告赵会民,男,197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郑立合,安阳市文峰区宝莲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于艳杰,男,36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会民诉被告于艳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通知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晁 震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胡燕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