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志民初字第00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志民初字第00216号原告刘某某,男,198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某,女,1987年5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缴纳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金柱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崔南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