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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同执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段大勇与大同市祥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大勇,翟万银,大同市祥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同执字第37号申请执行人段大勇。被执行人翟万银。被执行人大同市祥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南郊区水泊寺村西。法定代表人杨爱国,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执行段大勇申请执行大同市祥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翟万银欠款纠纷一案的(2014)同商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15年3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大同市祥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翟万银银行存款7849104元及相应利息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尹雁军审判员  宋任国审判员  兰 宇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管朝夕 搜索“”